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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剪刀石头
--  发布时间:2011/3/14 10:27:00
--  广西兽药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各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为建立我区兽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牧业、渔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兽药行业是指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兽药研发、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兽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会员严格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兽药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会员信息秘密。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一)建立兽药质量安全企业法人负责制,明确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其他化合物和假劣兽药,不仿冒别人的产品;

() 依法研制新兽药,并进行安全性评价

() 不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文号批件。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一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区兽药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区兽药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兽药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兽药产品等,为我区兽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国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规则的制定。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兽药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兽药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由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我区兽药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动物保健品协会

20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