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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殖人社区【养猪与猪病防治技术论坛】猪业新闻与动态 → 饲养“垃圾猪”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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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饲养“垃圾猪”可追刑责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gx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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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养殖爱好者 贴子:324 积分:5523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0/11/6 10:17:00
饲养“垃圾猪”可追刑责  发贴心情 Post By:2013/5/18 13:58:00

 渤海早报沈阳讯 饲养畜禽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开始向社会征集意见。该条例草案对畜禽饲养、收购贩运、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经营都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饲养畜禽,《草案》规定,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也就是说“泔水猪”、“垃圾猪”等饲养畜禽行为被明确禁止,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将被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禁止收购贩运、屠宰、贮藏、运输、经营六大类畜产品,包括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符合畜产品安全标准的;无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同时,今年沈阳市适时启动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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