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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酵饲料养猪实例--及创办生物饲料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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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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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饲料养猪实例--及创办生物饲料厂流程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5 0:42:00

江西省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舒村7号的舒同印先生日前来我公司做客,据他讲他前一批猪是从别人那里购买的小猪30斤,使用发酵全价饲料的方法,只发酵其中的10%,喂猪时,以发酵全价饲料10%+未发酵的全价饲料90%来喂猪,养了118天,平均达到260斤以上,最大的290斤,整整比别人快了20天,且肉质非常好,肉也非常紧凑,色泽好,让有经验的收猪户来看,收购生猪的估计220斤,称重后却达到260斤,宰杀后,肉质非常好,屠宰率远高于其他养猪户的猪,达到85%,当然,由于只是单只猪测算,有较大的统计学误差,但也能说明点问题。
周围养殖户都想来要这种生物饲料,由此他想办一个生物饲料加工厂,来寻求公司帮助 ,如技术上的指导和产品标准的制定;
他们已经咨询了省饲料办,大概的流程是:先办工厂,申请一个工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有效期六个月),然后,购买设备(主要是混合机,发酵设施),特别需要检测室,这是行业特别要求的,要求有检化人员等,并制定企业标准,再与省饲料检测所鉴定一个委托检验合同,书写申请书,提供样品供省检测所检测通过,办理生物饲料厂只需要在本省办理即可,不必到农业部,这一点与办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程序是不同的,下面是我帮他们写的发酵生物饲料产品企业标准(需要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

备案号:

XXXXXXX公司企业标准草稿

发布 实施

XXXXXXXX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XXXXXXXX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启平、杨林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发酵饲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粉、豆粕粉、麦麸、米糠为主要原料,配合而成发酵配料,再加微生物发酵剂菌种,加水,密封,发酵而成的生物发酵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15699-1-93 饲料采样标准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志规定
GB/T20191-2006 饲料中嗜酸乳杆菌的微生物学检验

3 要求

3.1 原料

本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

3.2 感官指标

浅黄色,湿润,无发霉,无异物,有一定酸香味和醇香味。

3.3 理化指标

3.3.1 水分≤45%

3.3.2 理化指标

乳酸含量≥3亿/克

3.4 卫生指标

按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3.5 对激素和添加的规定

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尚未批准在配合饲料中使用的激素、药物和添加剂

4 试验方法

4.1 感觉指标

采用感官评定。

4.2 水份

按GB6435-1986规定执行。

4.3 乳酸菌活菌计数检验方法

4.3.1 设备和仪器

电子天平:感量0.01克;

震荡器:往复式;

恒温培养箱:33℃±1℃;

冰箱:1~5℃;

高压灭菌锅:0~3Mpa;

电炉:可调式

灭菌移液管:1ml 10ml 25ml;

恒温水浴锅;

灭菌三角瓶:100ml 250ml 500ml;

灭菌玻璃珠:直径5mm;

灭菌试管:16×160mm;

灭菌培养皿:直径90mm;

酒精灯;

显微镜:400~1000倍以上;

4.3.2 测定步骤

4.3.2.1 检验程序

采样 → 稀释并振荡分散 → 配制成几个适当倍数的稀释液 → 选择2个适当稀释度,取1毫升加入灭菌培养皿中 → 每个培养皿中倾注15毫升左右前述52℃的呈溶解状态的培养基 → 在33℃温度下培养48小时 → 菌落计数和鉴定 → 形成报告。

4.3.2.2 采样

取整袋包装,散料进行采样时,必须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避免采样的污染。首先准备好灭菌容器和采样工具,严格按GB/T 14699.1规定进行采样;采样后应尽快进行检验,否则将样品放在低温干燥处保存。

4.3.2.3 稀释并振荡分散,制成悬浮液

精确称取1克样品(精确到0.0002克),转入99ml的无菌生理盐水和10颗玻璃珠的250ml无菌三角瓶中,摇动三角瓶(或放于振荡器上),摇动30~40分钟,转速200r/min,使样品充分溶解和分散,从而制成100倍的稀释悬浮液。

4.3.2.4 稀释并配制成几个适当倍数的稀释液,进行培养。

使用无菌移液管吸取上述的100倍稀释悬浮液1ml,加入装有99ml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三角瓶中(注意吸管尖端不要触及瓶内稀释液),振荡摇匀,即一次操作稀释了100倍,配制成10000倍稀释液。

再按上述的操作再把上述的10000倍稀释液进行稀释,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样品溶液稀释到1×10-8倍备用,即1亿倍,稀释到这个倍数,是一共操作了3次的结果,注意每一次操作必须使用无菌吸管,吸管不可以重复使用。

再取上述稀释了1亿倍的稀释液50毫升,加入装有50毫升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三角瓶中,振荡摇匀,即稀释到2亿倍。

4.3.2.5 制作培养平板

准确吸取上述稀释了2亿倍的稀释液1ml,移入90mm无菌培养皿中,并及时将水浴锅52℃保温备用的培养基15ml注入培养皿中(注意倾注前摇晃一次),盖上盖子,并转动平皿使之混合均匀,等其凝固后再移入培养箱中培养,共作3个重复,以上操作,从稀释试样到倾注培养基到培养皿,操作过程不超过20min。

同时,选择1亿倍的稀释液,也做上述的操作,并作3个重复。

注意:以上操作必须在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中进行,操作前双手洗净并用70%酒精消毒处理。灭菌后的培养基事先置于52℃的恒温水浴锅中,并放于无菌操作室中备用。

4.3.2.6 培养

待培养基凝固后,盖了盖子,翻转培养皿,置于33℃±1℃恒温培养箱中培养48小时,观察菌落特征,选择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平板进行计数。

4.3.2.7 菌落初步鉴定方法

首先根据是否产生透明圈,来判断粪肠球菌及杂菌,有透明圈者为粪肠球菌,无透明圈的,可以初步判定为杂菌;

4.3.2.8菌落计数原则

进行鉴定后,可对特征菌落进行计数,可肉眼观察,必要时使用放大镜,以防遗漏,在计数出各平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一个稀释度的两个平板的平均数。

当平板上有链状菌落生长时,如呈链状生长的菌落之间无任何明显界限,则应作为一个菌落计,如存在有几条不同来源的链,则每条链均应按一个菌落计算。如有成片状菌落生长,该平板一般不宜采用,如片状菌落不到平板一半,而另一半又分布均匀,则可以半个平板的菌落数乘2代表全平板的菌落数。

以平板上出现30个~300个菌落数的稀释度平板为计数标准,并确定为稀释倍数(C)。

当只有一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在30个~300个之间时,则以该平均菌落数乘以其稀释倍数。

若两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30个~300个之间时,应按两者菌落总数之比值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2应计数两者的平均数,若大于2则计数其中稀释较小的菌落总数。

若两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大于30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

若两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小于30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

若两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不在30个~300个之间,则以最接近300个或30个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

4.3.2.9 结果计算

根据菌落特征判定,分别数出平板中的粪肠球菌菌落数及杂菌菌落数,统计算出同一稀释度三个平皿上粪肠球菌平均菌落数B,和杂菌数平均菌落数E。

则计算公式如下:

粪肠球菌A的计算公式按式(1)计算:

A = B×C…………………………………………………………………(1)

式中:A——样品中粪肠球菌的活菌含量(单位:菌落形成产品每克cfu/g)

B——粪肠球菌菌落平均数(个);

C——稀释倍数。

4.4 卫生指标

按GB13078-2001规定执行。

5、检测规则

5.1 产品必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以出厂。

5.2 每批检测数量为5000公斤。

5.3 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袋,拆开后,用四分法将样品浓缩到100克,密封后供测试之用。

5.3.1 取样记录

样品瓶标签上须写明品名、批号、品种、取样日期及取样人代号。另纸上增加记载取样地点、取样时天气、气温及仓储情况。

5.3.2 留样

从每个生产批号中取得的供检验用样品,须留足一份用于复核。留样的样品须装在棕色瓶中,密封保存在阴凉干燥处。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的定义

生产厂以每一班次生产且经包装的、具有同样工艺条件、同一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和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个组批。

6.2 取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袋,拆开后,用四分法将样品浓缩到200克,取得的样品平分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具塞样品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等。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微生物菌数、水分、粒度、净重。

6.3.1.2 判定方法

对抽取的样品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取样范围或样品数量为第一次取样量的两倍,复检结果中仍有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不能出库。

6.3.1.3 判定结论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合格证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 技术要求”中各项指标。

6.3.2.2 型式检验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及主要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检验要求时;

6.3.2.3 判定方法

对抽取的样品按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但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复检的取样范围或样品数量是第一次取样的两倍。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电话、规格、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净重、生产日期、产品分析保证值、主要原料组成、企业执行标准、使用说明、禁忌,同时还应注明“本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并采用鲜明的饲料标签,符合GB/T 191-2008规定。

7.2 标签

按GB 10648-1999执行。

8 包装、运输、储存

8.1 包装

产品采用双层加密,内衬铝薄塑料袋包装,每袋净含量为125克,允许误差为±1.0克。

产品的包装具备:密封、防水、避光、一定的强度要求。

8.2 运输

产品含有生物活性物质,光线、温度、湿度易引起失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防雨防晒设施,搬运装卸小心较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品混装混运。

8.3 储存

产品需于阴凉、干燥、避光处贮存。贮存仓库需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受热、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品混贮。仓库要定期检查,应防止鼠咬,虫蛀等现象。

8.4 保质期

产品原包装需注明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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