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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野猪频频“坑农” 谁该为它买单?

1楼
小韦二号 发表于:2012/12/3 15:50:00
 8月上旬,巴东县官渡口镇盘溪槽村一对残疾夫妇在家种烟、种苞谷,苞谷刚“挂红胡子”,成群结队的野猪就给踏平了,“这么大的野牲口,如果没有枪,光靠我们日夜通宵不睡,确实对付不了。”村民无奈地称。

  从2000年以来,该村不少人家用上煤气灶或者沼气灶,上山砍柴的少了,加之政府推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野猪等野生动物渐渐增多,野猪已成为患态势。洋芋红薯、苞谷水稻都成了它们大快朵颐的对象。村民用铁丝栏杆围田、放鞭炮、扎稻草人,打锣、搭棚子由人日夜轮流值守等方法防范,但没有效果。为了打响“秋季保卫战”,实施猪口夺粮战略,部分村民每次守夜要耗费十多元钱买鞭炮和其它物资,一个月下来就是五、六百元。本来种地成本就高,除去种子、肥料、农药、劳务成本,只有少量纯收入。如果被野猪糟蹋,就基本上血本无归了。

  种地收入低,加上野猪,猪獾,豪猪等野生动物祸害,部分村民选择举家外出打工。将责任田流转给别人或者任其荒芜。有的靠近天然林较多地区为了保护庄稼,从外地购回捕猪机,动物触及必死无疑,但又对人类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近期巴东县野三关镇一村民就被自己铺设的捕猪机电死。误入林地无意致死村民的惨剧也不是孤例。

  野三关镇玉米塘村一村民告诉笔者,因每到秋冬季野猪猖獗,村里已没有多少人愿意种粮食,离家较远的耕地全部被抛荒。据笔者了解,各地野猪坑害农民的“犯罪事实”确实让政府部门头疼。因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但巴东县林业、农业部门至今没有接到补偿农民损失的相关文件,也无补偿农民巨额损失的专项资金。

  对野猪虽不能组织大规模猎杀,但各乡镇根据野猪危害程度也组织过民间力量集中扑杀,譬如巴东大支坪镇,建始高坪镇就组织过专班追杀,部分人士还曾经获得了狩猎持枪资格,后因治安管理的需要且与公安部门的枪支管理规定相冲突,已经全部收回。捕猎者只能采取原始方法对付野猪,事实上农民陷入了“农作物被毁损无处索赔,打野猪既打不赢又涉嫌违法”的尴尬。

  笔者注意到,一些较发达地区已出台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譬如北京2009年就实施《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替野生动物向被其侵害的农民“买单”,由市财政支付补偿款,补偿的比例为实际经济损失的60%至80%;同年,云南省林业厅也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补偿比例从原来的15-30%提高到90%以上,被称为“天然氧吧”“湖北后花园”的恩施自治州,广大农民期待政府早日出台仁政,莫让农民长年累月为野猪的系列暴行“买单”.(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28号谭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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