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疫病防制 4.3.1 疫病防制操作规程 4.3.1.1 凡饲养单位必须具有下列设施和设备 4.3.1.2 防疫设施设有双重消毒门卫。 4.3.1.3 大门设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药液池。配消毒液洗手盆和擦手毛巾。 4.3.1.4 生产区设有消毒门卫室、装消毒紫外线灯3盏(室顶灯和左右壁灯);设人员消毒药液池、配消毒药液洗手盆和擦手毛巾;设专用更衣櫃和更鞋櫃。 4.3.1.5 猪场内部分设互不交叉的污道和净道。 4.3.1.6 兽医室、解剖室、焚尸塔(窖)、隔离舍设在饲养区的下风向或偏风向,与生产猪舍保持一定距离。 4.3.1.7 配备疫病防治的常用药品、疫苗、诊疗器械和消毒用具。 4.3.1.8 建立医疗档案,及时填写医疗文书资料。 4.3.1.9 定期进行猪群检疫和疫情分析,随时掌握疫情动向。 4.3.1.10 按NY/T 5027和NY/T 5032规定,对水源、饲料严密监控。 4.3.1.11 对引进猪只进行隔离检疫,严格按照引种程序实施。 4.3.1.12 发生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GB/T 17823规定上报疫情,组织扑疫,隔离病猪,全群检疫,严密消毒,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3.1.13 预防、治疗、诊断用药按NY/T 5030规定执行。 4.3.2 猪场防疫 4.3.2.1 引种 4.3.2.1.1 引种前对引种地区(购种地区)进行疫情调查和主要疫病的监测,查实产地确为非疫区,方能引种。 4.3.2.1.2 疫情监测疫病种类按NY 5031执行。 4.3.2.1.3 对引入的猪群实行隔离观察,时间为30d-45d。 4.3.2.1.4 隔离观察期间,对无异常表现的猪只按免疫程序进行防疫接种(注射疫苗)。 4.3.2.1.5 隔离观察期结束前7d进行驱虫。 4.3.2.1.6 隔离观察期间,每3天对猪舍和运动场消毒1次,每5天对猪舍周边环境消毒1次。 4.3.2.2 免疫 4.3.2.2.1 根据本场实际及周围疫情选择免疫。免疫接种疫苗为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气喘病、猪5号病、猪链球菌病、猪乙脑、猪细小病毒病、仔猪副伤寒、猪大肠杆菌病、猪伪狂犬病、猪兰耳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等。 4.3.2.2.2 各病的疫苗接种程序按GB/T 17823执行。 4.3.2.3 驱虫 4.3.2.3.1 每2个月进行1次全场性驱虫。仔猪断奶后进行1次驱虫。 4.3.2.3.2 寄生虫病高发地区,每月进行1次全场性驱虫。仔猪断奶前驱虫。 4.3.2.4 消毒 4.3.2.4.1 对猪栏、运动场和走廊每7天彻底消毒1次。 4.3.2.4.2 对猪舍周边环境、管理区环境及生活区环境每14天彻底消毒1次。 4.3.2.4.3 环境消毒药液和其他消毒程序按NY/T 503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