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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SYC163 发表于:2007/1/16 20:47:00

规模化养猪疾病控制程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疾病控制系统,防止疾病在猪场发生和流行,保证牲猪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养猪事业快速、稳步、有序地发展,特制定《规模化养猪疾病控制程序》(以下简称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湖北养猪场及技术服务辐射场(区)。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疫病为:猪瘟、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喘气病)、猪萎缩性鼻炎、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感染症、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布氏杆菌病、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附红细胞体、猪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痢疾、大肠杆菌病猪弓形体、仔猪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猪囊虫病以及新发生、发现的疾病。

第二章 卫生防疫制度
第四条 猪场外部管理、供应区及内部猪群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均应建宽于入口、长于货运汽车车轮一周半以上、水泥结构的消毒池,还应设置各种有效喷雾消毒装置,如机动喷雾器等,消毒入场车辆上部及物品。
第五条 猪场生产区大门应设专职门卫,负责来往人员、车辆、物品登记消毒工作,保证各消毒池常设35%烧碱或1%菌毒灭液,保持消毒液浓度及容量(冬季可加盐防止结冰),喷雾器消毒可采用1%菌毒灭、百毒杀、或24%甲醛。冬季入场人员要用23%新洁尔灭、百毒杀洗手消毒。
第六条 猪场应严格控制人员频繁流动,谢绝参观,如因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需经场长和场主治兽医同意,并更换消毒过的工作服、胶鞋、帽、洗手消毒,经消毒池后方准进入,切实做好进场客人及所、室有关领导的登记,并有当场领导的鉴字。
第七条 本场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科辅人员、饲养人员等)进出场,应更换固定工作服、鞋、帽,使用后应放置于更衣室内,严禁带出场外,门卫应按场长、主治兽医安排,定时将工作服、鞋、帽等薰蒸消毒。
第八条 饲养员应使猪舍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室内干燥,冬暖夏凉。畜舍内外、粪道粪沟、运动场、用具、饲槽等必须经常清扫。按场长和主治兽医要求搞好栋舍门口小消毒池内药液的更换工作。饲养员应坚守岗位,定舍喂养,不得串舍和私自请人代班。定时喂养,定时清除舍内粪便送到贮粪池或指定地点堆积发酵。精心护理和观察猪群,及时观察并报告病情,协助兽医人员保定和治疗,尊重兽医处置方案,按时给病畜投药。
第九条 猪场应采取全进全出式消毒,饲养员对空栏(包括运动场、仔猪栏等)用24%烧碱进行严格洗刷消毒30分钟后,经清水喷洗净,不得有死角。空置,用火焰喷枪消毒,1周以上方能进猪。
第十条 场生活区内严禁养猫、狗等动物,以防止带菌带毒传播疫病,进入生产区域的猫、狗等,任何职工都有权进行驱赶和扑杀。在猪场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禁本人和亲属养猪及从外面集市购买或接受由外地亲友赠送的鲜肉或腌制的畜产品。
第十一条 卫生消毒:全场每周应对主干道进行大扫除,然后进行大消毒。如果周边地区出现疫情或疫病高发季节,应严格封场,每周必须消毒二次,消毒方法见第五条喷雾消毒。
第十二条 每年从春夏蚊、蝇繁衍之际开始,应做好喷雾毒杀工作,可采用氯氰菊脂等。每年秋季应进行一次灭鼠工作。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本场肥料资源,抓好青饲料生产,做到自给自足,需购入青料时,应在无疫情的地区购买。
第十四条 饲料厂应严把饲料原料关,原料产地应无疫情、无污染、无发霉变质、质量稳定可靠。原料入库后,要严加管理,保证质量,精心加工。饲料厂工作人员更衣、换鞋、帽及消毒池情况参阅第五、七条。
第十五条 引进种猪的卫生防疫工作。
1.调查 在引种之前,对出售种猪场,必须进行疫情调查,包括以往发生过哪些疫病、发生时间、流行情况、诊疗情况、防制措施等。如果出售种猪场曾出现过某些烈性传染病,应慎重引种。
2.检疫 临床观察引进种猪精神、外貌、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并严格检查免疫记录。引进后,应针对本场实际情况,对种猪进行疫苗补注和重注。如国外引种、还应委托国家动植物检疫所根据该国疫情增加检查项目,检验为阴性者,方可引进。
3.隔离 引进种猪必须隔离观察1个月以上,健康无病进行了疫苗补注和重注,经体表消毒后,方可引入本场生产区。
第十六条 生产公、母猪群卫生防疫措施:
1.本场选留的后备公、母猪或引进种猪在隔离检疫后,再与生产猪群同栋饲养。于配种前3个月开始,以本场老母猪的新鲜粪便(35头)拌料饲喂,每次每头3050g,连喂3天,二周后重复一次。
2.生产母猪与种公猪应有适当比例,公猪应体格健壮,睾丸对称,性欲旺盛,精液品质好。种公猪一般一天使用一次,连续使用不能超过34天,即使配种任务繁重,也要休息12天,以免精液品质不良,影响受胎率和产仔数,母猪应实行间隔1224小时双重配种。
3.应选留产仔多,母性强的猪作种用,连续流产二次或产活仔数少,死胎多,母性差,胎龄过大,久配不孕的母猪应予以淘汰,对于死产胎儿、木乃伊、畸形胎儿及其胎衣、应在兽医观察、分析后,集中深埋或弃于毁尸坑内,不得随意乱丢。
4.每季配种前和产仔前后均应开展药物预防,可周期性投以150300/吨土霉素,100200/吨敌菌净粉,35%洁霉素渣,80100/吨痢菌净或其他有效药物等。
第十七条 断奶仔猪的卫生防疫措施
1.仔猪转群过程中,应避免强力挤压和摔打,按照大小适当分栏。
2.循序渐进地完成由乳猪料向小猪料过渡,饲喂由每天4次逐渐向2次过渡。
3.给断奶仔猪投喂抗刺激剂如维生素和矿物盐等。有针对性地投以抗腹泻药物。
4.控制采食量,避免补偿性过食。
第十八条 初生仔猪的卫生防疫措施
1.母猪分娩前2天应逐渐减料,产后逐渐加料。饲料要新鲜,饲喂最大量应根据母乳多少情况而决定,避免乳汁在乳房积聚。
2.仔猪出生后应尽快断脐,剪犬齿和断尾,脐部和尾巴用碘酊消毒,并及时清扫产房。
3.让仔猪尽早吃初奶,检查仔猪有无下痢及其他异常情况,母猪奶头及奶汁情况。根据仔猪大小、头数以及母猪泌乳性能及时调整各窝仔猪数,尽量避免仔猪压死、饿死、冻死等非疾病性死亡。
第十九条 温度及湿度变化的卫生防疫措施
1.尽量减少在高温、高湿环境和低温寒冷季节产仔。
2.注意改善舍内环境,在夏季,要加强猪舍通风系统,防暑降温,搞好清洁卫生,控制病原体生长、滋生。冬季产仔应加强仔猪保暖工作。尽量避免仔猪下痢、流感、水肿、喘气、弓形体等病。
3.改善舍外自然环境,搞好猪场环境绿化。

第三章 兽医职责及设施
第二十条 猪场必须选用能胜任兽医防疫、检疫工作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管理场内兽医防疫、卫生工作,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全场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并协助场长组织实施。
2.执行和监督猪病诊疗,死猪剖检工作,提出防治措施并作好记录。
3.每天深入猪舍,观察猪群健康状况,定期总结本场防疫工作,制定长期猪群保健计划。
4.对进出场种猪、商品猪及畜产品执行监督职责,填写和保存检疫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兽医辅助人员必须具有兽防基本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其职责为:
1.每天对管辖猪群进行诊疗,并指导饲养员观察病情和护理工作。
2.发现特殊病例和面积较大的病情应及时向主治兽医汇报,并按要求及时处置。
3.严禁私自出诊。
4.注射疫苗使用记号瓶,按规定剂量注射,防止漏注和剂量不足。
5.认真记录病情治疗情况、防疫记录、尸体剖检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各场应建立病猪隔离室,病(死)猪解剖室,病死猪尸体处理坑,以上设施均应远离水源,地势低于健康猪舍,距离不少于200

第四章 推荐免疫程序(试 行)
根据目前猪场生产的需要,在广泛讨论,征求各方面兽医专家和实验室抗体监测的基础上,调整各猪群基础免疫程序(试用期一年);
第二十三条 后备公母猪免疫程序
引进选留后备公母猪,首先进行隔离观察并注射猪瘟疫苗4头剂,间隔5~7天接种猪萎缩性鼻炎灭活苗,同时饲喂200g/吨复方敌菌净1周;泰乐菌素100g/吨或利高霉素预混剂500g/1周;自60~70kg进行以下免疫:
1.乙型脑炎细小病毒二联灭活苗(按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剂量,以下同),健康成年产仔母猪新鲜粪便感染2~3天,每头后备猪200g
间隔5~7 2. 伪狂犬病灭活苗;
3. 猪三联苗;
4. 乙型脑炎灭活苗再免,本场成年产仔母猪粪便再感染;方法同上
5. 细小病毒灭活苗再免;
6. PRRS(猪繁殖及呼吸综合症,以下同)灭活苗免疫;
7. 链球菌灭活苗;
8. 猪传染性胸肺炎灭活苗;
产前 9. 五号病高效浓缩苗;
10. 红黄痢二联苗 初免;
11. 伪狂犬灭活苗;
12. 红黄痢二联苗 再免。

二十四条、基础猪群免疫程序
产仔后 五号病高效浓缩苗
猪细小病毒灭活苗
猪瘟
PRRS灭活苗;
伪狂犬病毒灭活苗


每年33日(93)为公猪猪瘟(4头剂)接种日
310为乙型脑炎灭活苗基础公母猪接种日
324(9.24)
公猪伪狂犬接种日
331(9.31)公猪PRRS接种日
2710.712.27)公猪五号病免疫接种日
二十五条、仔猪免疫程序
哺乳0日龄 猪瘟超免(特别程序:0时免疫1—2头剂,间隔2小时吃初乳)
13日龄 链球菌
21日龄 猪瘟免疫2头剂(与母猪免疫共同进行)
25日龄 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苗1头剂
30~32日龄 仔猪副伤寒1头剂
断奶40~42日龄 传染性胸膜肺炎疫苗
50~60日龄 猪瘟4头剂/2ml+二联苗1头剂/ml,左右颈部im
75日龄 供种猪萎鼻再免
80~90日龄 3~6月供种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注射
二十六条、饲料加药程序
(一)母猪料

(二)断奶育肥猪料
二十七条、建议使用疫苗厂家

第五章 猪场净化
第二十八条 对患有猪喘气病、猪血痢、萎缩性鼻炎、布氏杆菌等慢性传染病的猪场,应制订长期的净化措施,坚持采用计划接种和定期检疫,逐步淘汰病畜。
第二十九条 坚持有计划在饲料中混入适当比例的药物,并密切注意病原及病猪的抗药性,及时更换使用有效药物,还应注意药物蓄积中毒。逐步净化,常年不懈,提高猪群健康水平。

第六章 紧急疫情的扑灭措施
第三十条 集约化猪场应注意牲畜的疫情收集、通报及诊断工作,具体负责本场牲猪病防治工作,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免疫注射,出境签证、疫病监控和扑灭疫病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猪场发生疑似新的传染病时,必须及时隔离,逐级上报中心,并送病料确诊,查清病原。本着旱、快、严、小的原则,采取封锁,隔离、消毒和紧急预防等有效措施,彻底扑灭疫情,并作好病猪档案,用药及转归情况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猪和疑似传染病猪,经兽医检验后,根据规定尸体作无害处理,用不透水塑料袋装运尸体及废物,深埋或焚烧,掩埋深度不少于2,焚烧必须彻底。扑杀应在兽医指定地点,用具和污染必须严格消毒和销毁。
第三十三条 解除封锁日期的确定及解除封锁措施
1.在最后一头病猪死亡或痊愈后,超过该病潜伏期未再发现病畜,并经彻底消毒后,经中心检验合格,可宣布解除封锁。
2.封锁区内剩余的饲料、垫草、粪便进行烧毁或堆积发酵,被封锁人衣物经严密消毒后,可携带出场,猪舍彻底消毒,空舍三个月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对兽医卫生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猪场职工(员工)和场外群众违反本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猪场及饲料厂应根据本程序结合具体情况,拟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畜牧上技术措施与本程序有矛盾之处及未尽事宜,由公司负责解释和协调。
第三十八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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