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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品安全隐患触目惊心的

1楼
剪刀石头 发表于:2013/3/28 15:20:00
   科研落后,认识不足

    有时候认识不足也是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在食品添加剂方面,中国的科研要远远落后于国外,这样就会出现国外禁用而国内推广的尴尬局面。
    “瘦肉精”学名为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β—兴奋剂类平喘药。上世纪80年代,美国一家公司意外发现,该药对于畜禽具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作用,于是赐名“营养重分配剂”或“促生长剂”,广泛应用于养殖业。后来由于出现了严重的毒副作用,1988年1月,欧洲禁止将其用于饲料添加剂。
    就在国外禁止的同时,我国相关专家却开始研究推广盐酸克伦特罗。据有关调查,当时“瘦肉精”的研究是科技界的攻关项目,甚至是某高校的“重点课题”。有专家透露,研究者明知该药用于养殖有严重毒副作用,在国外被禁止,而且他们进行实验时也发现了问题,比如猪吃了后难以爬起来,但在发表论文时这些“负面信息”却被屏蔽掉了,只讲优点,不说坏处。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瘦肉精”一度还被作为科研新成果加以推广。
    20世纪90年代后期,有关部门开始查禁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在农业部等几大部门共同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指出:“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是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属β-兴奋剂类激素。国际上很早就有一些运动员非法使用该药,以提高肌肉力量和运动成绩。该药实际上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毒品,早已明令禁止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
但大错已成,由于技术广泛传播,使用“瘦肉精”的情况屡禁不止,以致酿成双汇瘦肉精这样极其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运动式、堵窟窿式的监管行动难以解决问题

    有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例如地沟油、一次性餐盒等,十多年前就出现过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原因就在于缺乏长效的监管体制。
其实过去不是没有打击,但打击了以后为什么没用,因为都是运动式的,媒体曝一下光,然后监管的部门,大家来做一次临时性的清理,但清理了以后没有长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在这个领域的监管,真正的有效性是缺失的。
    此次河南发生双汇“瘦肉精”事件并不偶然。
    据有关媒体报道,2006年10月,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对外宣布,发现来自河南省淮阳县、息县两地的生猪中有含“瘦肉精”的产品,决定从2006年10月30日到2007年1月30日,禁止两地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当地屠宰、销售。当时合肥市相关部门称,河南省调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多次在我国江苏、上海等地检测出含有瘦肉精。针对这一情况,合肥市从2005年10月开始实行了外来生猪产品报验制度,加大了对外来生猪和生猪产品尤其是河南调入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的监测力度。
    据有关媒体报道,2009年,继广州市查获来自河南省的生猪瘦肉精超标后,广东省中山市又查出来自河南省的生猪瘦肉精超标,且这两批生猪分别有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和河南省修武县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为强化养殖环节监管,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如发现有人将“瘦肉精”添加在猪饲料里面,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2009年8月14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就在今年1月19日,此次被央视重点报道的焦作市,还全面启动了瘦肉精排查整治行动。然而,“瘦肉精”却屡禁不绝。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双汇“瘦肉精”事件说明,仅靠运动式、堵窟窿式的监管行动,根本难以解决问题。
    配套法规滞后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尽管食品安全已经有法可依,但在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出台,现阶段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这项地方性法规在许多省份也未出台。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作了总体安排,但内容还相对笼统。例如没有界定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对“前店后坊(厂)”等小作坊的监管主体不明,给日常监管带来了难度。
    此外,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如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大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具体执行中,对“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难以认定。对餐饮环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置,相关罚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领取健康证有明确要求,但没有相应罚则,造成了无健康证上岗现象增多的趋势。对食品添加剂的经营管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造成了目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
    惩处力度不够
    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当下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坦言,食品安全案件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暴利驱使、违法成本过低。
    在侦办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存在着惩处力度不够的困境。徐沪介绍,目前在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还存在着明显的认识偏差。比如,今年5月,一个基层法院判决一起销售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案件,他们销售的“瘦肉精”可以饲养上万头猪,但是4名主犯均被判了轻刑、缓刑,理由是涉案人和所谓的受害人达成了和解。
    徐沪表示,“这样的判决,使得潜在食用含‘瘦肉精’肉制品的消费者,无法得到法律上的真正保障。这样的打击力度,违法成本就太低了。”
    管理难度大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给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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