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北京出台食品安全条例,也借鉴了香港的一些做法。但是在香港,专门负责食品监察、管制和风险评估等事宜的食品安全中心,其组成人员一般具有很强 的专业背景,均是化学、生物、医学等各个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目的在于以强专业性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京版条例中,明确界定乡镇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五项职责,先不说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不具有食品安全的执法权,让一 般的行政人员去发现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甚至专业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是强其所难。
进一步看,香港法律规定,任何人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则属犯罪。细勘我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以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为主打,仅在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此可以想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构成犯罪有多“难”。
加大管理的力度,这是必要的,但还要做得更多。一方面,期待大部制改革中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 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能够有效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局势;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还应扭转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情势,严苛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和 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