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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与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效果探讨

2016-12-24 22:08:00      点击:

 我国是一个养殖业生产和消费大国,畜禽饲养总量和畜禽产品总产量均位于世界前列。近些年来,我国养殖业为老百姓提供了质量可靠、品种丰富、数量充足的动物食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日益显著。然而,在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和病死动物与畜禽屠宰废弃物处理不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给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其现状,提出了综合策略以供参考。
  1 病死动物与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认识不足,意识淡薄
  一是对无害化处理的认识不足,简单认为无害化处理对象就是病死动物尸体,畜禽运输到屠宰场死亡的尸体,检疫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动物,检疫不合格畜禽,动物卫生、工商、商务等部门查获的违法动物与动物产品,无精蛋,破蛋,分娩胎盘,流产物,死胎,木乃伊胎,病变组织和有害腺体。从疫病预防以及食品安全的角度讲,无害化处理对象还应该包括屠宰中产生的禽翅尖、鸡头、鸡脖皮、猪颈项、羊悬筋、兔臭腺、畜“三腺”等废弃物。二是对病死动物和畜禽屠宰废弃物的危害认识不足。如果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无害化处理不彻底,会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给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留下隐患,严重威胁人类身体健康,甚至严重制约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畜产品的生产与贸易产生毁灭性的影响,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产生严重冲击[1,2]。
  1.2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当前,我国离建立从技术服务向执法转变、从部门工作向政府行为转变、向对畜牧业进行规范和管理转变的现代防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2013年3月黄浦江上游惊现万头死猪事件、福建漳州制售40t病死猪肉案、2013年4月辽宁沈阳制售20 000只病死鸡案,这些案件虽只是凤毛麟角,但极具代表性,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造成了社会恐慌,破坏了环境监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从这一系列处置不当事件可以看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协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严重缺位,对病死畜禽的产生、转运和扔弃行为失去掌控和有效管理。
  1.3 投入不足,落实缺位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首次提到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首先散养户没有纳入补贴范畴,不愿意自己出资规范处置,于是将死亡畜禽抛尸野外。其次补贴标准低,甚至有的地方财政配套不够,不能保证仅有的资金到位,严重挫伤了养殖场对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再次是投入不足,导致无害化处理网络缺失。养殖业主缺乏资金加之认识不够,不依法依规建立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财政支持缺乏,很多地方未建立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专用场所,专业设施设备更无从谈起,因此,频频出现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案例。
  2 综合策略思考
  2.1 扩大宣传,提高认识
  一是对防疫、卫生监督、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从近几年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和病死动物与畜禽屠宰废弃物处理不当事件中总结教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意识,增强紧迫感。二是提高屠宰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养殖户的的认识水平、责任意识和自觉性,通过行业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形式,加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对危害的认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认识随意处置、加工和出售病死动物尸体和屠宰废弃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传媒,加强食品卫生和疫病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尤其是消费者认清食用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和屠宰废弃物对人的严重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2 健全机制,明确责任
  完备法制,大到立法,细到规程,每个环节有据可依;明确责任,大到部门,小到个人,应有责任划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主管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确立养殖户(包括屠宰场)、不法商贩(包括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政府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形成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实施,工商、公安、环保、交通、环卫、水利等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参与响应的联动机制。
  2.3 增加投入,提供保障
  建立和落实养殖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科学制定补贴标准,实行各级财政预算,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推进实施畜禽养殖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养殖户的参保意识,积极引导养殖户参加政策保险,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条件之一,化解养殖户的养殖风险,保障养殖户的利益,从而提高养殖户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确保病死动物尸体百分之百地无害化处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吸引社会投资兴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在规划、选址、技术、资金上提供支持,实现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公司运作、社会参与、部门监督的模式。
  2.4 建立网络,加强指导
  建立县、乡(镇)、村(养殖场、屠宰厂)三级信息网络,落实人员、经费和片区责任,提高信息报告和监控实效。建立全覆盖的死亡动物和屠宰废弃物收集体系,探索委托相关有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企业承担本区域或集中区域病死动物和屠宰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无害化处理工作[3]。加强人员的分类指导,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基层兽医、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要实施统一管理和定期培训。二是要加强养殖从业人员、畜禽产品经营从业人员、屠宰从业人员的培训。培训的重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 、病死畜禽尸体和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技术规范。三是通过阳光工程等形式,加强对农民养殖散户的培训,提高对危害的认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认识随意处置、加工和出售病死动物尸体和屠宰废弃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5 加强管理,强化执法
  对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对散养户要实行登记制,记录养殖数量、防疫状况和养殖存栏数量增减情况,对养殖场畜禽死亡数必须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申报,核实后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加以控制[4]。要同养殖场户签订《“四不准一处置”承诺责任书》。强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站)以及基层兽医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加强肉类市场的管理,尤其是对用肉单位、屠宰厂和养殖户的监管,严禁使用逃脱市场监管的非正常途径流通的肉品。对生猪的出栏、屠宰、销售等重要环节要建立台账。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没有按照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到位,否则停产停业整顿;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机制,不能准入并不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挂钩。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扔弃病死动物尸体的,非法贩卖、运输、宰杀、加工病死动物和屠宰废弃物的予以严惩重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商、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环卫等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齐抓共管,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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