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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10 09:44:39      点击: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地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5月底前,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7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国务院。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区、市),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 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5分)

成立省(区、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畜牧、种植、农村能源、农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住建、金融、保险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省级政府逐级与市县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2.扶持政策(20分)

出台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总量不低于当年中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

计分方法:中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由农业部确定。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政策落实(10分)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计分方法: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4.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 64%以上,2019年达到68%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牧区放牧养殖不纳入考核范围。

2.计分方法

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0%以上,2020 年达到9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1.指标解释

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每有1个示范县未完成任务的扣2分,扣完为止,只有1个示范县的省(区、市),示范县未达标的不得分。

3. 数据来源

农业部行业统计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省(区、市),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三、加减分

1.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350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2500万头猪当量或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1500万头猪当量或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2.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100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5000个或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3000个或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3.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数据来源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领导

5

各省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扶持政策

20

政策落实

10

执法监管

15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20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0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10

行业统计数据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数据来源

加减分项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1500万头猪当量以上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超过6个百分点以上

1~2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3000个以上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1~2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

每件扣1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

不合格

环境保护部


附件3

概念解释

  

    1.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规模养殖场

指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养殖场。

    3.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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