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兴军:生物饲料标准化乃产业发展之本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席兴军博士 在第四届中国生物饲料科技大会——中国生物饲料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年会上的主题报告摘要
1我国生物饲料概况
1. 生物饲料的范畴
谈到标准,首先要明确什么叫是生物饲料。从业者对生物饲料的内涵还是有所共识的,即通过采用基因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研制开发对动物具有特定生物学活性和功能的高效、安全、优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总称。这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是从标准来讲的界定。现在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这个领域是空白的。微生态制剂、饲用酶制剂、植物提取物、饲用氨基酸、饲用活性肽等,非常多的概念,这与产业发展的特点有关,整体技术含量很高,产品更新换代以及企业的创新能力非常强,所以出现的概念特别多。
2.我国生物饲料行业现状
目前我国生物饲料添加剂的年总产值近500亿元,同时在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1000余家生产企业专门从事生物酶制剂、微生物菌剂、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 。
生物饲料提高养殖水平、改善动物产品品质、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显著。但在产业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上生物饲料产品的名称混乱。如酵素饲料、发酵饲料、微生物饲料、微生物制剂、微生态制剂等不尽其数,创新不断。作为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产业发展到一个阶段,必然需要制定标准进行规范。
二是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一些生产企业用自己的检测方法来评价自己的产品,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权威的方法标准评价它的微活性、pH值等指标,没法真正指导生产,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监督的依据,这是很大的问题。
三是部分产品功能功效夸大。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产品很多,有一部分在产品的功能上过分夸大,目前对于微生物制剂,包括生物饲料的一些基础性机能,实际上是很难落实的,市场上的一些企业过于宣传,夸大产品功效,标签标识过分夸大。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生物饲料标准化工作滞后。如果按照畜牧执法或农业执法,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原因,有技术的原因,有产业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但其中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标准原因。没有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是没法检测的,没有办法进行统一评价,没有具体产品的质量标准,原辅料的产品质量标准是没有办法来规范或者来对产品进行检测的。
2国内外生物饲料标准(法规)现状
2.1 国外生物饲料标准及技术法规现状
中国的技术法规体系和国外很多国家的技术法规体系是不一样的,中国主要的技术法规主要是以标准的形式出现的,技术法规很少,部门法规,包括食药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商务部,它的法规很有限的,饲料添加剂法规的数量不超过十个。但是国外不同,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都是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也就是以规章的形式出现。欧盟每年都会发布大量的技术法规,比如1115号2014年发布的共同法规,这是一个标准,它不会以标准的形式发布,它是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发布,必须执行。这是国外包括欧美国家,一个很大的特点。
美国法规就是FDA,其中第二十一章里,对食品添加剂,包括饲料所使用的添加剂,都包含在法规里。从1989年开始,就公布了42种作为饲料添加剂的微生物。不管是欧洲、美国等国家,都是以法规形式发布,整个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产品质量、规格以及使用等标准,同时也可以制定少量的标准,重点在产品的检测方法,对于产品质量安全使用方法生产规程等,都会有相应的标准。
2.2 我国生物饲料标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生物饲料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标准供给不足,尚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一是缺乏具体产品标准和原辅料质量标准,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植物提取物添加剂、饲用氨基酸添加剂、饲用活性肽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二是缺乏质量检测评价方法标准,国外约75%中草药提取物检测建立了HPLC标准方法,饲料微生物菌种鉴定的标准程序也亟待制定。三是缺乏术语和分类、标签标识标准,如酶活标示方法;四是缺乏生产规程标准,如规定底物、pH值、反应时间与温度等条件。
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急需提升。《饲料用酶制剂通则》国家标准:只有标识内容要求,没有具体产品质量要求。理化指标 :(a)固体剂型应标示:酶活、水分、粒度、混合均匀度四项指标;(b)液体剂型应标示:酶活、pH、容重三项指标;最大使用量标准:采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缺乏最小使用量要求;产品标准当中缺各种酶的最低酶活指标。
3生物饲料标准化的未来发展趋势
从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国家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做出了重大的部署,从2015年实施到目前一年多的时间,整个质检系统包括相应的行业部门,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
3.1 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
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和编号,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3.2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
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
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
3.3 大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团体标准不是政府和管理部门发布的,是行业协会自我发布,这是制订主体问题。第一是制定范围,除了强制性准标以外,还要符合法规要求。第二是规范,传统标准制定以后有一套程序,六个步骤基本上按照国标,关键是发布程序是有区别的,在网站注册以后会产生统一编号,以后发布标准就通过这个编号,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等。建立一个好的团体标准,下一步会转化为国家标准。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文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团体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促进团体标准与相关标准体系的协调配套发展;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明晰制定范围。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创新技术转化应用。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制度。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统一编号规则。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建立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机制,明确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于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起草。
各地方、各部门要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探索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的机制,鼓励使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
3.4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企业应大力加强各类各级标准的制定工作(提出标准、参与标准制定、提出本企业或机构的意见);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大力加强的联盟标准的制定;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等应大力加强标准实施、检测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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